中共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中共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权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中共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下辖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较多且情况特殊不易集中的,根据有关规定,经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组建或调整的单位,一般应在一年内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前,须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待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筹备工作。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向校党委呈报书面请示,由校党委给予书面批复;支部委员会向所属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呈报书面请示,由所属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给予书面批复。请示的内容,应包括筹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工作计划、召开大会的时间、大会的主要议程、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及正副书记的配备方案、选举办法和差额比例等。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还应包括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及分配原则等。
第六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介绍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名;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一名。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委员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
第二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名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有三年以上党龄。
(二)提名为支部委员会候选人须有一年以上的党龄。
(三)凡距离退休时间不到一届任期的党员原则上不再提名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离退休党总支除外)。
第九条 委员候选人与应选人数差额比例不低于20%。
第十条 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一)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召开委员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对换届选举的时间、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人数、提名以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组织呈交换届请示。
(二)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换届选举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党员的教育、组织酝酿推荐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工作报告等。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一届党组织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和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选举,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也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等额正式选举的办法。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选举的候选人。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三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五条 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不能自理的、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的、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等党员人数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第十六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一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支部选举,由上一届支部书记主持。
第十七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八条 选举设监票人和计票人。党员大会的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应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员或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三条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时,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四条 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上一届委员会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 选举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选举情况。选出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报所属党总支批准,批准后由所属党总支报党委组织部备案;选举出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报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批准。选举结果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情况,包括开会时间、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选举结果、当选的委员和书记、副书记获得的票数等。
(二)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备案的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书记、副书记名单。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选举单位在选举中应根据本规定制定选举工作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和纪委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