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新转入教职工、大学生党员资格审核办法(试行)

 

中共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新转入教职工、大学生党员资格
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新转入教职工、大学生党员(简称“新生党员”)是我校党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保证新转入党员质量,规范我校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度内新转入的教职工党员、新入学的普通本、专科大学生及参军复员返校学生中的中共党员。
第三条 新转入党员资格审核工作由党委领导,组织部牵头负责,党员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具体承办。
第四条 新转入党员资格审核一般包含材料审查、组织谈话等环节。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新转入党员材料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否规范。开具介绍信的单位是否为具有直接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参加党课培训学习证明材料、政审材料、群众意见、本人自传、党支部考察报告、入党志愿书等,正式党员还应有转正申请、预备党员考察材料等。
档案材料是否真实。重点审查档案材料的内容、时间、签字、印章是否真实、合乎逻辑;是否存在空缺、涂改、填写不规范等现象;材料信息与本人学籍档案信息是否一致等。
发展党员条件标准、程序是否符合规范。重点审查年龄是否符合条件;材料中培养发展党员党组织是否与学习、工作单位一致,是否具有发展党员权限;发展时间是否为其离开工作单位或毕业离校3个月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时间是否满一年等。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新生党员进行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本人的入党过程,包括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培养的时间,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入党介绍人及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情况等。
本人对入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对一些党内或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认识。
本人今后的打算,包括如何加强党性修养,如何在专业学习、社会工作、校园生活等方面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争做优秀学生党员等。
第七条 对于审核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党员身份一般不予承认。
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时未满18周岁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
费的;
党员档案材料或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党校结业证书、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等主要材料缺失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发展程序违反规定的,如培养考察期不满1年、党组织不具有发展党员权限或与本人工作、学习所在单位不一致,在离开工作单位或毕业离校前3个月内办理发展、转正党员手续的;
本人主动放弃,或无正当理由不转组织关系的;
存在其他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
第八条 资格审核结果的处理。
对经调查拟认定具备党员身份的新转入教职工及大学生党员,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复核,复核确认后接受其组织关系并编入相应党支部,所属党支部通知本人并指派专人与其谈话,了解其思想状况,加强教育管理。新转入教职工党员档案归入人事档案统一管理,大学生党员档案材料必须在新生入学6个月内转至所在学院党总支。
对经调查拟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的新生党员,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上报校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复核确认后报校党委批准,同时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基层党组织要指派专人向学生说明情况,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形成书面材料,与发展党员材料、组织关系介绍信等一并保管,不退回原单位党组织,必要时可向原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不承认党员身份不是党内处分,基层党组织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指派专人做好学生思想工作,了解掌握思想实际,及时进行帮助指导。经基层党组织考察符合培养条件的,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条件成熟后发展入党。不符合条件的新转入教职工党员参照此标准执行。
对于档案审查中发现的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逻辑混乱等问题,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上报校党委组织部,组织部与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而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有关规定,补充更正有关材料,材料补充齐全且审查合格后,接受其组织关系;无法完善的,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目说明情况。
第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新生党员审核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对于审查材料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证、仔细核实。
新转入教职工党员、新生党员资格审核工作原则上应在新教师入职、新生入校后1个月内完成,各基层党组织可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